为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地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8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在已颁布实施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据悉,本次降费的范围包括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其中,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其它有关减免收费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号)执行。
本次降费措施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作者:厦门港口局林连)
编辑:陈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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