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发布企业减负ldquo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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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减负”,

政府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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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降低水电气等要素价格

  1.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不上调城市污水处理费。

  ▲基于我市用水价格远低于周边地区,维持工商服务业用水3.3元/吨、特种用水4.5元/吨的价格标准不变。

  2.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从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12分,在此基础上从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再降低0.73分。

  ▲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确保年全市直接交易电量达到29亿千瓦时。

  3.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由3.95元/立方米下降到3.23元/立方米。

  ▲凡纳入政府“煤改气”名册的工商用户,围墙或红线外设施由天力燃气公司施工并免收专用管线建设费用,围墙或红线内设施由天力燃气公司施工的,其工程预算可按江苏省规定下浮10%,并在施工结束时一次性赠送工程总价10%天然气,对于用户用气设备建设费用可采用设备分期付款或者租赁的方式,

  ▲同时对年淘汰煤炭锅炉并列入年“煤改气”名册的工业企业用户在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2.8元/立方米的天然气优惠价格。

  4.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镇规划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

  ▲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厂房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创新供地方式,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深化实施优质项目产业用地优惠政策。

02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5.▲全面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把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

  6.▲从年1月1日起,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投资类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分配的所得能准确划分的,股权投资收益或股权投资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本规定之前已按老政策交纳税款的,不补不退;仍未按规定交纳税款的,统一按此新规定执行。

  7.▲自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下调为10%。

  8.▲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含幼儿园和托儿所),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9.▲福利企业增值税的退税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办理。

  10.▲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取消、暂停征收房产档案查询证明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11.▲从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各类企业职业教育经费、防洪保安资金。

  12.▲从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澄政发〔〕号文关于缓缴新型墙材基金的政策执行至年12月31日)。

  13.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从年10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降低水运成本

  ▲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用,一般货物收费标准从0.5元/吨降至0.25元/吨。

  ▲自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水运货物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对水水中转货物全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详见财税〔〕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免除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详见苏财工贸〔〕43号通知)。

  ▲取消船舶港务费、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等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5.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

  ▲鼓励企业向示范区集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赠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等优惠政策。

  16.▲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面落实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7.▲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8.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万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03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9.▲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编制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对属于国家、省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省规定的下限执行。对属于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执行。

  20.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成本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项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并免收信息服务费和场地租赁费,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成本。

  ▲创新投标保证金收退模式,在保险公司开设相关险种的情况下,允许投标人依法使用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

0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1.改进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减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切实执行银监会“七不准”规定,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

  ▲对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困难企业,减免相应的罚息。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具承兑汇票,逐步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

  ▲完善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例和收贷、压贷、惜贷等风险处置情况纳入考评。

  22.创新融资工具

  ▲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直接债务工具,支持企业用贷款替换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简化和减少贷款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要求,对单笔万元以下的到期贷款,凡同意再贷的原则上进行“先还后贷”。

  ▲完善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

  23.▲年人行江阴支行的再贴现(含再贷款)规模争取累计发放2.8亿元。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央行再贷款发放的企业贷款利率按最低标准执行。

  24.▲年安排1亿元规模的专项资金,建立完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风险共担模式。

  25.▲扩大市级政策性国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鼓励通过降低担保费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采取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扶持。

  ▲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保证方式,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与信用保单融资业务。

  26.降低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成本

  ▲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城镇基础设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05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27.▲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沿用元/月的缴纳标准,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率沿用8%的费率标准,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率沿用1%的费率标准。

  28.降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三档细化为八档,平均费率从1.4%降至1.1%,并根据工伤发生率、支缴率,定期调整实施浮动费率。

  ▲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在3%降至2%的基础上再次下降至1.5%,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费率分别为1%、0.5%。生育保险费率由0.6%降至0.5%。

  29.实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30.▲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1.▲按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分类确定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对大中型企业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对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2.▲全面实施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本市各类企业,从年起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政策执行到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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