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全国范围内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有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港口经营人,以及引航机构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检查报告于年11月15日前报送水运局。
通知规定,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并应单独设项收费,超出范围的收费项目均属违规。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有引航(移泊)费(长江除外)、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仓费、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理货(箱)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油污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其中港口作业包干费有严格的界定,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将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同时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收费内容,但不得将其收费内容单独设项收费。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包括,散杂货装卸、集装箱装卸;集装箱铁路线使用,集装箱铁路货车取送;集装箱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国际客运港口服务包括,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迎送旅客码头购票。
交通运输部要求,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以及为所属船舶代理等企业招揽业务、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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