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ldquo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

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解读

  年3月17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海关联合印发实施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3月22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进口企业主体资格申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打通了在线高效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为便于广大企业准确掌握和充分应用政策,我厅对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解读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1、适用时间:该政策在全岛封关运作前有效。

  2、适用主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免税商品范围:目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章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共包含10位编码余项生产设备。下一步我们将争取进一步扩大免税政策的覆盖面,增加免税商品条目。

  二、免税商品使用要求

  1、必须企业自用,即申报主体资格的企业必须为进口免税生产设备的使用企业。

  2、可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明确的21个行业之外其他所有行业的生产经营。

  3、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在进口自用生产设备进口、使用、监管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主体资格认定系统主要功能

  主体资格认定系统主要功能是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主体资格,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至海口海关,并将审核结果、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和咨询电话等信息以短信形式推送至企业联系人手机。企业还可以通过登录系统实时查看审核进程和结果。

  四、进口企业主体资格申报时限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进口企业主体资格,主审单位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审核时限可能会延长至3个工作日),会同单位审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即最短2个工作日,企业可获得进口企业主体资格。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申报企业需求,不断迭代优化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和申报系统,确保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3月26日

  (联系)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

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工作机制

  一、主体资格认定原则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7号)的要求,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负面清单行业细化

  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第二至十一条,细分为21个行业,再加上“其他”行业,覆盖全行业分类。

  三、认定流程

  (一)企业申报

  1.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相关功能模块进行申报。

  2.企业需填报的信息

  企业仅首次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时需要通过“单一窗口”申报获得主体资格,以后无需再次申报。企业申报需填写以下信息:一是营业执照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登记机关等,尽可能通过系统自动填充)。二是勾选同意《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本次和以后按照本政策进口的生产设备不用于负面清单行业。三是填写进口该设备所应用的行业(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填写)。

  (二)部门主审(2个工作日内完成)

  1.省市场监管局审核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注册地,并判定“其他”类企业填写的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使用的行业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

  2.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资规厅按职能审核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主体资格。

  (三)部门会审(1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会审。

  (四)审核结果同步

  1.省工信厅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单一窗口”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南省税务局,审核结果由“单一窗口”反馈申请人。各单位可通过“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2.审核获得主体资格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办理资格认定。

  附件:(下方查看)

1.申报企业承诺书

  2.企业所属行业下拉框内容

  3.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流程图

附件1

申报企业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

  我单位已阅读并知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7号)、《海南自由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公告〔〕2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财关税〔〕8号),并如实填写申报信息。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文件要求,并且不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行业中使用本次及以后按本政策进口的“零关税”生产设备。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在进口自用生产设备进口、使用、监管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我单位将遵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附件2

企业所属行业下拉框内容

  1、其他行业

  2、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3、黑色金属采选业

  4、有色金属采选业

  5、非金属矿采选业(从事建筑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海域矿产资源生产行业除外)

  6、皮革鞣制加工业

  7、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业

  8、煤化工业

  9、核燃料加工业

  10、电石法聚氯乙烯业

  11、铬盐业

  12、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3、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中的电镀工艺

  15、铅蓄电池制造业

  16、印刷电路板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制造业

  17、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中的旧电池拆解回收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业除外)

  18、煤制品制造业

  19、核辐射加工业

  20、小水电业

  21、燃煤电力

  22、燃煤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附件3

进口企业主体资格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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