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

【聚焦】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

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交通部

都做了哪些修改?

来源:微港口日前,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12号)作以下修改: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履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和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2、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将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4)项修改为:“(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依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备案;航标设施和其他辅助性设施已依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定期投入使用”。

4、将第八条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获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5、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6、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项目法人违背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本决定自年4月1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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