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运条例港口整合反垄断取代港

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年9月15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反馈相关意见。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草案)》包括港口、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港口、航道保护,水路交通运输经营,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8方面内容,共67条。

草案第十四条提出,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使用的统一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使用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和有效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港口资源,引导港口提供公平、有序的一体化运营服务,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省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全省港口投资运营平台,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引导港口间分工协作和运营联合,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促进港口一体化发展。

同时,草案在第十七条提出,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内河港口岸线的期限自获得许可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沿海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期限。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期限确定。

草案在第三十五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以下统称“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路旅客、货物运输、港口经营的规定、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船舶、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不得垄断市场、强行提供服务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条例在正式施行后,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港口条例》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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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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