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借鉴和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地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经研究,决定在已颁布实施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号)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费的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 二、进一步降费项目和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再降低50%征收,即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其它有关减免收费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号)执行,与本通知冲突的文件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费率详见附件)。 上述降费减负措施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进一步降低收费的部分由厦门市财政承担,按附件4、附件5申请。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涉及本通知的相关问题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1.厦门港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2.厦门港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3.厦门港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4.关于码头企业降费部分财政补贴申报事项 5.厦门港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降低收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年8月1日
附件下载:F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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