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7月起这个安全生产新规动真格

年4月1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了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已于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九章52条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法》的

基础上提出了哪些针对深圳市情况的要求呢?

港口经营人按照《规定》要重点加强

哪些方面的责任落实呢?

怎样更好地将《规定》与安全领域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

新规划重点!港口人必看!

出台背景

(一)深刻吸取“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教训;

(二)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三)解决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要落实《规定》,要理解一个重要概念——“高危生产经营单位”,52条规定中有10条特别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3.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

4.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上述定义,深圳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以及经营粮食仓储的港口经营人均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对人员配置提出更高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安全总监的设置。

(一)《规定》对责任体系较《安全生产法》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年7月1日起,各港口经营人要通过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及“深圳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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