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对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 2003 年6 月2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1 月1日起生效该法规定,建设港口码头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规划管理、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于2012 年5 月22 日颁布,于2012 年7 月1日起施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被批准使用港口航运行业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2007 年5 月25 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其中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作出规定
2010 年10 月12 日,《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 年12 月1 日起施行,其中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 年10 月27 日颁布,于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我国港口发展趋势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个人或单位使用海域,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且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港口行业属于交通运输行业中的水运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安全生产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港口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2010 年1 月13 港口航运龙头股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自2010 年3 月1 日起施行,其中对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信息管理、对港口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国际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等作出进一步安排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于2009 年11 月6 日重新修订,于2010年3 月1 日起施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的范围、市场准入条件、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港口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依据该规定,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2012 年11 月29 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2013 年3 月1 日起施行,港口水运其中对浙江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 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有关临时用海活动作出规定
2013 年9 月29 日,《舟山市港口岸线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经舟山市政府第1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明确了舟山港域内港口岸线管理按照“先储备后供应”的原则实行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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