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企业如何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

(孙凭慧律师/文)

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并蔓延至制造、贸易、运输等多个经济领域,频繁出现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取的异常现象。尤其是在东南亚地区,收货人资信普遍较低,部分买家在货物到港后迟迟不出现,宁愿损失订金也不提货。在这种情况下,货物一旦在目的港长期堆存,在本身价值降低的同时,附着于货物之上的各项费用与日俱增,很快接近甚至大大超过货物价值本身。近期,根据上海一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相关业务人员的反映,企业出口至印度港口的海运业务中,曾发生多次货物在运抵目的港后无人提货事件。该业务由国外收货人委托其所在地的货运代理企业(上海货代企业的目的港代理),并由上海货代企业办理海运订舱、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货物出口后,滞留在港区产生了高额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滞港费的,而船公司以上海货代企业是申请订舱的主体以及是海洋提单上的托运人为由,要求其承担由此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上海货代企业为此可能面临追索并将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上海海事法院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审判实务问答》第三条规定:“如果目的地无人提货,提单仍由托运人持有的,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主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由于上述国外指定货业务是许多货代企业的主要业务来源,货代企业与目的港代理也往往是互为代理的合作关系。一旦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则船公司势必会依据海洋提单(MB/L),向海洋提单上的收货人(货代企业的目的港代理)进行追讨,而目的港代理亦会想方设法地将该责任转嫁至货代企业。当货代企业承担了该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后,再凭其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HB/L)向该提单上的收货人(国外收货人)追偿时,不仅其追偿的成本较高,而且,货代企业还会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故,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何切实防范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导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滞港费之风险,律师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以供参考。

一、不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直接转交海洋提单

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律师建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开展此类指定货业务时,如果确有可能的话,可以选择不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而仅仅转交船公司签发的海洋提单。那么,一旦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导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时,船公司则会直接向国外收货人(无法找到收货人的情况下向托运人即国内发货人)追偿。

二、在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海洋提单上的托运人直接填国内发货人

如果客户一定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则海单上托运人就不要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而直接填写国内发货人的名称。该情况下,如果船公司选择向托运人主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则可以直接向国内发货人主张,而不会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承担责任。

(注:虽然这样操作使该份提单看上去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无关,但是,其实这只是一种变通方式,因为收货人仍然是货代企业的目的港代理,运费亦是由货代企业向船公司支付的,如果船公司一定要追究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货代企业仍然无法规避责任。)

三、要求国内发货人出具保函

律师认为,就规避此类风险还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方法,即在开展此类业务前,要求国内工厂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订一份《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内容包含目的港无人提货条款),或者要求国内工厂出具一份《保函》,并且,让国内工厂在此类文件中明确承诺,当货物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时,其将作为承担此项费用的最终主体。当然,也需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出具保函的国内方进行一定的资质审核,确保其能够承担上述责任。

四、要求目的港代理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并尽量控制损失

鉴于,在较多的情况下,目的港代理在面临无人提货情形时,却怠于及时给予货代企业通知,由此亦导致了相关货物未能及时卸离集装箱、集装箱无法按时归还船公司,因而产生了高昂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故,律师建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在与目的港代理的《互为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货物于目的港发生无人提货的情况且该情况的持续时间超过十天的,则目的港代理应当毫无迟延地向货代企业发出通知,以便及时采取诸如退运等后续处理措施。

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现货物于目的港滞留时间较长并已经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时,货代企业应当立即要求目的港代理尽快将货物卸离集装箱、存放于目的港代理的仓库内,并及时将空箱归还船公司,从而尽可能减轻、控制损失。

综上所述,关于国外收货人指定货操作中出现的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货代企业需要从各个方面综合防范,做到事前全面预警,事中全程控制,事后及时跟踪。

孙凭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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