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六七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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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一、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的基本规定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税)×12%(或4%)

税收优惠

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辨别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

项目

具体内容

房产原值

概念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附属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改扩建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投资联营

从价

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从租

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关于个人出租、出售住房的优惠政策

税种

优惠政策

出租

个人所得税

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①个人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②(18年新增)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本教材不涉及

出售

增值税

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

达到2年

普通

免税

非普通

差额

未达2年

普通

全额

非普通

全额

一线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

达到2年

——

免税

未达2年

——

全额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税

出售

个人所得税

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

三.房产税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项目

具体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

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等②医疗卫生单位

①老年服务机构自用②敬老院

①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文、体、艺)②高校学生的公寓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①.1.1-.12.31,农产品批发、农贸等经营农产品的房产以及省级以上孵化器

①毁损不堪和危房,经停止使用后②房屋大修(半年以上)期间③临时性房屋,施工期免,转让则征④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廉租)

①政府单位体育场馆②符合相关条件的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的体育场馆提示: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低于全年的70%

减半

企业拥有并运营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低于全年的70%)

知识点:契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具体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①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②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

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

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

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其他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破产清算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注意,土地、房屋下列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项目:①典当②继承③分拆(分割)④抵押⑤出租

知识点:契税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方法

具体规定

成交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参照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价格差额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注意:土地、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补交土地出让金

①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②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项目

具体规定

应税收入

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税)—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据实扣除(地价款+费用+契税)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据实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明确

利息+(①+②)×5%

利息不明确

(①+②)×10%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印花税)★增值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⑤加计(其他)扣除

(①+②)×20%

非房地产企业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同房地产企业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同房地产企业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同房地产企业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纳税人(所有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

三、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

情形

扣除项目

扣除方式

评估价格

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重置成本价×成新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据实扣除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购房发票

购房发票所记载金额

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契税

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契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②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③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投资、入股)③房屋买卖(抵债)、赠与(获奖)、交换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一、税率、计税依据、计算

项目

具体规定

税率

定额税率

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两个数字记忆

①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②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确定顺序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计算公式

年应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二、土地使用权优惠政策综合计算

项目

具体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衔接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注意:此处政策与土地增值税相互结合理解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内

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征收

厂区外

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

盐场、盐矿

征收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

不征收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火电行业

围墙内

应征收

围墙外

①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②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民航机场用地

飞行区免税

①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②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③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机场道路

①场外道路用地免征②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

工作区

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体育场馆

产权主体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用途

用于体育活动

优惠

免税

条件

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房产税

符合上述条件,房产税可适用免税

企业

产权主体若为“企业”的,减半征收

  房屋、土地税种的优惠政策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②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①军事设施②学校③幼儿园④养老院⑤医院

①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①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②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土地;③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④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10年

①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②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知识点:车船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一、车船税计税依据

税目

计税单位

应纳税额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辆数×适用年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每吨

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非机动驳船、拖船

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艇身长度×适用年税额

  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比较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①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每辆②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③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净吨位④游艇:艇身长度⑤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①购买自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车辆购置税、代办保险费、牌照费;②进口自用:同增值税和消费税;③自产、受赠、获奖: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二、车船税税收优惠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①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②警用车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捕捞、养殖渔船

——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有关新能源和节约能源的总结

项目

新能源

节约能源

消费税

非征税范围

根据排气量不同,税率不同

车船税

①不属于征税范围:乘用车②免税: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

排量1.6升以下:减半征收

车辆购置税

免征

①免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②1.6升:目前恢复10%

知识点:印花税征税范围、税收优惠一、印花税征税范围

税目

特殊规定

合同

买卖

①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贴花②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

借款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租赁

经营租赁

①既包括动产租赁,又包括不动产租赁②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融资租赁

——

承揽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

建设工程

①勘察、设计、建筑、安装②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运输

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

技术

①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②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不涉及“权属”转移)③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保管

①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②非规范化的合同,可按结算单贴花

仓储

——

财产保险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性质

★强调产权权属转移,其主体发生变更

不动产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②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移书据

股权

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

知识产权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

权利、许可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证券交易(股票)

①上市公司的股票②国务院批准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③(单向征)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受让方不征非上市“股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二、印花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

项目

具体规定

避免重复征税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支持农业

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特定主体融资

①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②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借款合同③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

支持公共事业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国防建设

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

减轻住房负担

对个人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

知识点:资源税

项目

具体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范围(原矿选矿)

①能源矿产②金属矿产③非金属矿产④水气矿产

⑤盐类人造石油不征税

税率

比例税率

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

定额税率

或比例税率

①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

计税依据

销售额(比例税率)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真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①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税产品自用的

税收优惠

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②煤炭开采因安全生产需要的抽采的煤成(层)气免税。③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减征30%;稠油、高凝油减征40%。

④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⑤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知识点:关税税率进口关税完税价格一、辨别关税不同税率形式

种类

特点

普通税率

①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或订立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或协定税率的国家或地区;②原产地不明

最惠国税率

①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双边协定的国家;③原产于我国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

配额税率

配额与税率结合,配额内税率较低,配额外税率较高(限制进口)

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

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特殊货物可执行暂定税率

  关税不同计税方法的辨别

种类

特点

从价定率

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

从量定额

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

复合计征

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

滑准税

①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②“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二、辨别关税完税价格中不同要素

项目

计入完税价格

不计入完税价格

货物本身

货价

正常回扣

运输费

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

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

包装费

保险费

佣金

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卖方罚款

应计入,不得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

知识点:环境保护税一、辨别环保税税目与计税依据

征税范围及其税目

计税单位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

每吨

工业噪声

超标分贝数

  工业噪声确定的具体细则

项目

具体规定

两个噪声单位纳税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米有二处以上噪声超标

合并纳税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累计计征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减半征收

声源1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算

突发噪声

情形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

计算

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二、环保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顺序

项目

具体规定

自动监测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监测机构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排污系数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三、环保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

具体规定

暂予免征

农业生产

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流动污染源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专门场所

依法设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固体废物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规定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

低于排放标准30%

减按75%征收

低于排放标准50%

减按50%征收

知识点:耕地占用税(教材全面更新)

项目

具体规定

纳税人

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范围

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②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备占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

税率

①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每平方米10-50元②人均耕地超过1亩不超过2亩的,每平方米8-40元③人均耕地超过2亩不超过3亩的,每平方米6-30元④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每平方米5-25元。

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应内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①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③构占用耕地免征②农村居民按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经批准不超过原宅面积免征)③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人及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免征。④铁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减按2元的税额计算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教材全面更新)

项目

具体规定

纳税人

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范围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毫升的摩托车

税率

10%

计税依据

①自用应税车辆,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②进口应税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③自产自用应税车辆,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④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按购置应税车辆时的价格,不含增值税⑤应税车辆价格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应内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税收优惠

①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有关人员自用车辆②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③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④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⑤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车车辆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发票管理一、发票的类型

类型

具体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①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③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其他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二、发票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个人除外)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发票的开具

项目

具体规定

开具主体

①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②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盖章

①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②加盖“发票专用章”

虚开发票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①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②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④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⑤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

⑥积极推进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1、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2、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发票的使用与保管

使用

禁止性要求: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③拆本使用发票;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保管

①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发票的检查

项目

具体规定

相关义务

接受检查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实施检查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调出查验程序

已开具发票

①应当向被査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②★★★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空白发票

①税务机关应当开具“收据”②经查无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返还

知识点:应纳税额核定与调整

一、辨别何种情况下核定应纳税额

类别

具体范围

查账征收出问题

账簿

①依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申报

①未按期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②拒不进行纳税申报;③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非查账征收

属于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查定、查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方法

具体规定

核定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人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②营业收人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③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④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其他规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措施

适用情形

措施

责令缴纳

①纳税期限之前,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③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④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⑤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税款后;

超过规定纳税期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

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比较项目

税收保全

税收强制执行

对象不同

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范围不同

应纳税额

税额+税收滞纳金

措施不同

冻结银行存款

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财产

拍卖、变卖财产

程序相同

县以上税务机关(分局)局长批准

财产底线相同

不包括:①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注意:此处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②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受案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必经复议(先复议,后起诉)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税款征收措施

加收滞纳金

知识点:税收法律责任

违反行为

法律责任

账薄、凭证管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00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行为(界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①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②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③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抗税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骗税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不配合税务检查:

1、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2、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5、其他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新增)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主要违法事实;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4:走逃(失联)情况;

5:虚开增值税专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局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5: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6:虚开普通发票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6: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7:实施检查的单位;

8:具有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8: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9:其他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

知识点:劳动合同订立

项目

具体规定

订立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

1个月内

①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③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①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②补订书面劳动合同③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

满一年

①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②视为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③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

比较项目

非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订立形式

可以口头协议

必须为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个数

可多个劳动关系

一个劳动关系劳动者“一仆二主”,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试用期

无试用期

可约定试用期

终止合同

可随时解除终止

协商或符合法定条件

经济补偿金

法定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

薪酬支付

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①至少每月支付一次;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知识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项目

具体规定

固定期限

①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③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①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②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③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④其他;

无固定期限

协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

法定订立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情形

具体规定

工作时间

一般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特殊

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特殊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加班

(1)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2)特殊: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下列情形出现,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休息休假

休息

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须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①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②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③公休假日(周末)

休假

①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②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

工作时间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

年休假

5天

10天

15天

不享受年假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劳动报酬

情形

具体规定

基本规定

①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②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加班工资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不考虑是否补休,一律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

休息日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

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

不考虑是否补休,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

罚则

①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②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制度

具体范围

①不含加班工资、补贴、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②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扣除标准

①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②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③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④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知识点:劳动合同可备条款

一、试用期

项目

具体规定

试用同一人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服务期

项目

具体规定

可以约定

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合同期

①服务期超过合同期的,合同期顺延②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违约责任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②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③部分履行,支付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情形

项目

劳动者需支付

劳动者不支付

劳动者提前解除

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合同

8种劳动者被迫解除服务期合同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

5种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

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提前解除

三、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项目

具体规定

保密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关系结束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支付②按月支付

违约金

①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长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条款

比较项目

保密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

约定

约定条款非法定

约定条款非法定

仅约定保密条款,不等于劳动者必然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只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才需要承担该项义务

履行方式

劳动者的不作为

劳动者的不作为

履行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对象限制

所有劳动者均可约定

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知识点:经济补偿金

一、辨别何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

具体规定

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随时通知解除(8条)·立即解除(3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预告解除(3条)·经济性裁员

终止

存续期内终止

·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待遇条件提出续订,劳动者不同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企业终止导致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项目

具体规定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补偿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计算标准≤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对月工资“超过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比较项目

适用条件

支付主体

经济补偿金

解除和终止;劳动者无过错

用人单位

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

劳动者

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知识点:劳务派遣

项目

具体规定

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相关主体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

①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②应当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③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相关主体义务

用工单位

①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②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③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④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派遣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10%⑤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⑥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知识点:劳动仲裁

基本规定

①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②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参加人

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一方“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

代理人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劳动仲裁管辖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③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

时效期限

①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申请方式

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开庭

先行调解、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三名社首;简案由一)、适用回避制度

裁决

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争议;②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

生效

①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②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比较项目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

劳动仲裁

是否以仲裁协议有效存在为前提

×

与诉讼的关系

或裁或审

原则上先裁后审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

完全独立

经费由财政保障

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管辖

×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申请仲裁的时效

除另有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

(1)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2)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是否收费

×

能否口头申请

必须有书面仲裁协议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先行调解

可以

应当

公开仲裁

×

开庭审理

回避制度

一裁终局

作出之日起

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不服,15日内起诉

(2)用人单位不能提起劳动诉讼;裁决符合撤销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其他劳动争议:15日内起诉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

一、覆盖范围

项目

具体规定

组成

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③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征缴范围

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③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缴纳与计算

项目

具体规定

单位缴付

比例

①自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付比例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③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度办法

个人缴付

基本比例

8%

基数

①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基数。②过低:最低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③过高:最高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特殊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诉口径计算的本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缴费人在6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的8%计入个人账户

三、享受条件和待遇

退休年龄条件

一般情况

性别

年龄

60

50

女干部

55

特殊工种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55

45

病退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0

45

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满“15年”

项目

具体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病残津贴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本人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

一、覆盖范围

项目

具体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保障待遇

二、缴纳与计算

缴费主体

比例

单位缴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6%

个人账户

①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的2%②单位缴费划入:单位缴费的30%

退休人员

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②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三、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项目

具体规定

享受条件

定点

①“定点”医疗机构、②“定点”零售药店

定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支付标准

①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②支付比例:90%

不支付的费用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④在境外就医的

四、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享受医疗期(月)

累计计算期(月)

<10

<5

3

6

医疗期×2

≥5

6

12

≥10

<5

6

12

医疗期+6

5≥Y<10

9

15

10≥Y<15

12

18

15≥Y<20

18

24

≥20

24

30

知识点:工伤保险一、辨别不同情况下工伤的认定

项目

具体规定

应当认定

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③患职业病的

工作时间外工作场所内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外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作时间外工作场所外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认定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认定

①故意犯罪②醉酒或者吸毒③自残或者自杀

二、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具体规定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不超过12个月;(3)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4)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残待遇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2.伤残待遇包括:(1)生活护理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按照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伤残津贴。·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5级、6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5)解除合同后的支付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前两项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知识点: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

项目

具体规定

享受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

12个月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

18个月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10年以上

24个月领取期限

发放标准

①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②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止领取

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基本医疗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知识点: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机制(总述)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题目给定比例(一般为16%)

个人养老账户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题目给定比例(一般为16%)

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月储存额=单位缴费数额*题目给定的强制划入比例(一般为30%)+本人工资*题目给定比例(一般为2%)

工伤保险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题目给定的缴费率

×

失业保险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题目给定的缴费率

本人工资*(题目给定的总费率-题目给定的单位缴费率)=本人工资*题目给定的个人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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