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1月1日起,航运方面有许多项新政开始实施;从海船船员到船舶排放、水路客运实名制都贴近民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新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实施时间:年1月1日
自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符合“11规则”要求的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中国海员权益方面的立法将进一步完善
新规名称:《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
实施时间:年1月1日
为履行《年海事劳工公约》,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
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
新规名称:《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
实施时间:年1月1日
自年1月1日起,上海市公务船、黄浦江旅游船、客渡船、港作船、环卫船以及在黄浦江核心区段和苏州河(中环线以内航段)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使用的柴油的硫含量应不高于国IV标准车用柴油。
重庆老码头合法性问题得以解决
新规名称:《重庆市港口条例》
实施时间: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经营人可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应当逐步搬迁整合。
水运距离60公里以上客运船泊实施实名制
新规名称:《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实施时间:年1月1日
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凭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船票,由港口经营人在乘船人登船前对其进行实名查验,核查船、票、人、证是否相符。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在船舶开航后统计旅客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信息,以提高实名查验的准确性。
入境油轮检疫监管将得到规范
新规名称:《出入境油轮检疫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年1月1日
该《办法》规定了对国际油轮实行风险管理,明确了油轮的检疫方式(靠泊检疫、随船检疫、锚地检疫、电讯检疫)规定了船方申报检疫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义务,明确了检疫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年1月1日马上要生效的法规
No.1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V/19.1.2.4
生效日期:不晚于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
适用范围:年7月1日之前铺龙骨且总吨大于等于吨,小于吨的货船
内容概要:必须安装桥楼值班报警系统(BNWAS)。
IMO决议号:MSC.(92)
No.2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XIV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在年1月1日及以后铺龙骨的所有船型和在极地水域航行的所有船型
内容概要:新增SOLAS公约第XIV章,明确自.1.1起强制实施《极地水域营运船舶国际规则》。
IMO决议号:MSC.(94)
No.3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II-1/2.29和2.30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所有货船与客船
内容概要:增加了关于“IGF规则”和“低闪点燃油”的定义。
IMO决议号:MSC.(95)
No.4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II-1/55.1,55.2和55.3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所有货船与客船
内容概要:替代设计和布置要求中增加涉及低闪点燃料的储存和分布的相关要求。
IMO决议号:MSC.(95)
No.5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II-1/56.2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所有货船与客船
内容概要:改装成使用低闪点燃油的船舶自改装之日起被视作使用低闪点燃油的船舶。
IMO决议号:MSC.(95)
No.6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II-1/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合同日期在年1月1日及以后,或者合同缺失但铺龙骨日期在年7月1日及以后,或者交船日期在年1月1日及以后的所有货船及客船
内容概要:增加PartG内容,适用于使用低闪点燃油的船舶,要求使用低闪点燃油的船舶必须满足IGF规则要求,但不适用于符合IGC规则的气体运输船。
IMO决议号:MSC.(95)
No.7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II-2/4.2.1.4和4.2.1.5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所有船型
内容概要:为了与SOLASII-1章新增partG有关低闪点燃料使用要求相协调,修订SOLASII-2/4.2条:(1)对不适用于II-1章PartG的货船可准许使用闪点低于60°C的燃油,例如原油,但此种燃油不得储存在任何机器处所内,且整套装置应经主管机关认可。(2)对适用于第II-1章PartG的船舶可准许使用闪点低于60°C的燃油。
IMO决议号:MSC.(95)
No.8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II-2/4.5.3.2.2,11.6.2和11.6.3.2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年1月1日及以后铺龙骨的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和油船
内容概要:(1)修订SOLAS第II-2/4.5.3.2.2条,明确“液货舱隔离措施应允许大量的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充分释放”。(2)修订11.6.2条,明确第6.2条中液货舱压力释放口应满足第4.5.3.4.1条液货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的相关要求。(3)修订SOLAS第II-2/11.6.3.2条,明确液货舱辅助压力/真空释放装置应能在第4.5.3.2.2条所要求的隔离措施发生故障时,防止超压或欠压。
IMO决议号:MSC.(95)
No.9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II-2/20.3.1.2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所有货船与客船
内容概要:修订II-2/20.3.1.2: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如果采用基于MSC/Circ.通函要求的空气质量控制系统,则可减少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和/或通风量。
IMO决议号:MSC.(95)
No.10
公约/规则:SOLAS
章节:证书附录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证书以及客船安全证书
内容概要:在证书中增加“使用低闪点燃料”选项。
IMO决议号:MSC.(95)/MSC.(95)/MSC.(95)
No.11
公约/规则:MARPOL
章节:附则I,II,IV和V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所有船型
内容概要:各个附则加入了有关极地规则的新内容。IOPP证书附页,程序与布置手册和垃圾记录簿都相应更新。
IMO决议号:MEPC.(68)
No.12
公约/规则:MARPOL
章节:附则I,第12.4条
生效日期:自年1月1日起的第一次IOPP换证检验
适用范围:铺龙骨在年1月1日之前的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型
内容概要:船舶需满足公约附则I第12.3.3条中关于残油(油泥)舱及排放管路的要求。
IMO决议号:MEPC.(68)
No.13
公约/规则:极地水域营运船国际规则(PolarCode)
章节:全文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在极地水域航行的所有船型
内容概要:极地规则主要目的是保护极地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尽最大可能免受日益增长的极地航运活动的影响,以降事故促环保为原则,采用风险方法,针对极地水域特殊风险,提供了覆盖极地船舶构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环保等所有方面的目标和功能要求,以补充现有IMO公约规则要求。
IMO决议号:MSC.(94)/MEPC.(68)
No.14
公约/规则: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的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
章节:全文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的客船和总吨及以上的货船;IGC规则框架下的船舶除外
内容概要:IGF规则适用于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主要从燃料加注、储存、供应、利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风险控制要求;其他低闪点燃料(如醇类、醚类、氢气等)船舶的技术要求尚在制定中,完善后将适时纳入IGF规则。IGF规则不适用于政府公务船和IGC规则船舶(无论IGC船舶使用来自自身装运的低闪点货物做燃料,还是使用非货物的专用低闪点燃料);IGF规则是一部基于风险和目标的规则,风险评估范围限定在替代设计和规则有明确风险评估要求的两种情况。
IMO决议号:MSC.(95)
No.15
公约/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
章节:全文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内容概要:主要包括:对第7部分易流态化货物,细化了当含水量超过TML时采用特别建造或采用防止货物移动措施的相关内容;对第9部分MHB货物,根据MHB货物不同的特性,给予了不同的标识,如易燃固体(CB)、自加热固体(SH)等7中标识;对规则附件1现有货物细目(如铁矿、木球团)进行修订,并新增氟化铝、硼酸等货物细目。对规则附件2中易流态化货物的试验方法,专门针对铁矿石提出了一种确定TML的试验方法。
IMO决议号:MSC.(95)
No.16
公约/规则: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STCW)标准国际公约
章节:V/3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所有船型
内容概要:针对适用低闪点燃料船舶的船员培训提出要求。
IMO决议号:MSC.(95)/MSC.(95)
No.17
公约/规则:船舶使用塑料管指南(注:非强制要求)
章节:2.1、2.2及附件3
生效日期: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客船和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内容概要:部分文字修订,附件3增加了有关试验试样制备、试验方法及塑料管火焰蔓延、烟毒性的相关标准。
IMO决议号:MSC.(95)
来源:图说航运、信德海事、扒扒船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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