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企业扶持政策汇编

国家级项目1

六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3、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本项目于年4月15日停止申报。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一、遴选类别

(一)示范企业。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二)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三)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四)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6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平台不超过3个。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二)申报示范城市分为工业设计特色类和其他类。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本项目于年5月31日停止申报。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示范内容

(一)生活类信息消费

1、数字创意内容和服务。鼓励利用自媒体、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创作模式,推进数字创意内容与服务多元化、品质化发展。支持数字影音、健康生活、疫情防护、复工复产、网络娱乐等数字内容和服务的开发与创作。支持研发云展览、云旅游等创意内容,发展融合型、分享型和沉浸型数字内容与服务。

2、线上线下融合服务。鼓励各类生活服务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利用小程序、移动APP或依托综合电商平台建立采购、销售及预约渠道。支持发展C2M反向定制产品,助力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推广“无接触配送”模式,提升消费便捷性,培养居民新型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

(二)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

3、医疗教育服务。支持利用人工智能、5G、3D打印等技术,提高医学分析诊判能力和服务水平,降低治疗成本,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线上、线下教学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智慧教室、人工智能课堂、虚拟/增强现实教学、直播互动、个性化教育解决方案,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均等化和普惠化。

4、数字惠民服务。以数字化推动养老、就业、社保等基本民生服务更均衡、更精准、更充分,着力解决“数字鸿沟”问题。倡导各类惠民服务面向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开展适应性改造,实现“数字无障碍”,创造无处不在、优质普惠的数字生活新图景。

(三)行业类信息消费

5、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支持发展拓展农产品销路、实现消费助农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鼓励发展面向社区、乡村等场景的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短视频电商等新型电子商务平台。支持行业企业将产品服务资源、供应链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全面对接、线上共享,实现生产加工、测试验证、物流配送等需求在线发布、协同和交易,构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线上协同实施的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

6、行业信息化服务。培育支撑制造业、农业数字化发展的新兴信息技术服务。鼓励信息消费供给侧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实现态势快速感知、风险监测预警、趋势智能研判、资源统筹调度、行动人机协同。

(四)新型信息产品消费

7、智能防控创新产品。支持研发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远程操控等技术的智能防疫新产品。发展精细化无人机、防控防疫机器人、智能药箱、智慧温感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消杀监控等智能防控类产品。

8、前沿科技信息产品。支持5G手机等终端消费。加快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推动基于5G的消费类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新型显示等技术在新型产品上的融合应用。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产品及解决方案。

(五)信息消费支撑平台

9、智慧城市治理与服务平台。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城市大脑等智能决策中枢,建设城市运营指挥中心等协同治理载体,积极探索智慧城市治理新模式、新路径,着力推动数字孪生城市发展。建设在线政务平台,构建大数据驱动的政务服务新渠道,推动提升治理能力,实现各类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数据联动,提高资源利用率。

10、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在成熟商圈、旅游景区、街道社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建设具备线上服务、线下体验的融合服务能力,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信息消费体验中心(馆)。利用5G、虚拟/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展示信息消费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普及信息消费知识技能、丰富信息消费体验、培养信息消费习惯、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项目要求。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本项目于年3月31日停止申报。

4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一、推荐范围

项目应以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引领和各地方现实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技术集成应用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推荐方式分为两类:

(一)定向推荐

针对科技助力传统工艺振兴、线上线下融合展演、智慧文化场馆建设、智慧旅游、数字文化、文化和旅游智能化监管服务、文化和旅游装备提升等7个应用场景定向推荐技术集成应用项目。每个场景设立1个项目,项目自有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我部补贴10万元,鼓励推荐单位按不低于10万元配套补贴经费。

(二)自由推荐

自由推荐社会价值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术集成应用项目,我部根据项目质量择优遴选,设立两类项目:

1、一类项目:项目与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契合度高、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广阔、示范引领效果好、项目自有配套经费不低于万元。我部择优设立10项左右,每项补贴5万元,鼓励推荐单位按不少于5万元配套补贴经费。

2、二类项目:项目应用场景明确、科技含量较高、示范效果较好、项目自有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我部择优设立80项左右,不予补贴,推荐单位可适当补贴或不补贴。

二、申报资格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为年3月30日前,科研组织能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只能通过1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3月30日后出生,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合作单位。

(三)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项目实施期应为1—3年。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项目。

(四)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本项目年4月20日于停止申报。

浙江省级项目5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年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基础性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意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工作要求,提前做好年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年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以下将两个专项资金简称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

二、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执行率。根据全年预算总额和资金使用单位实际支出数,计算预算执行率,计算时间截止年12月31日。同时,要对本地区已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备案的年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并填报汇总表,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项目投资额、计划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情况等。

(二)绩效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对根据竞争法分配因素下达的资金,要根据申报方案和实施进度,评价年绩效情况;对根据考核奖励分配因素或要素性分配因素下达的资金,要根据考核奖励目标落实情况和下达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价年绩效情况。其中,定性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

(三)未完成或明显偏离绩效目标(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指标),或偏离年初设定的绩效指标(指标)值较多(30%及以上)的情况和原因进行逐条分析,书面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各有关市(本级)、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商本级财政部门后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

本项目于年4月2日停止申报。

6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工业设计领域专家库成员人选的通知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作风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法纪。

(二)有较高的工业设计业务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工业设计领域研究的前沿和动态,在同行业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在高校任职的专家库推荐人选,需取得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3年以上;在企业任职的专家库推荐人选,需取得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任职3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年3月1日后出生)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和义务

(一)受邀参加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有关评审会议并对参评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为浙江省工业设计领域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产业发展、企业提升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对所知悉的工作决策事项及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本项目于年3月31日停止申报。

7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申报预通知

为深入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鼓励支持与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及高端外资研发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我省将继续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以下简称“双边项目”)。因双边项目涉及不同国别,申报要求有所差异,为做好年度双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

(一)加大科技对外开放合作力度,着力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破;

(二)深化我省与重点合作国家(地区)创新合作伙伴关系,互利共赢带动双方重点产业的协同发展;

(三)鼓励支持我省创新主体与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实现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

二、项目类别

本通知所涉及项目类别为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双边项目。具体分三类:

(一)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由双方企业牵头开展科技合作分别向省科技厅、外方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申报,经评审,予以共同批准立项的项目。

1、芬兰:优先支持生命科学和健康科技、信息和通讯技术、循环经济、碳中和和绿色技术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外方截止时间为10月中旬。

2、奥地利:优先支持与碳中和相关的绿色技术、智慧城市、信息通信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奥地利国家科研促进署。外方截止时间为7月底。

3、以色列:优先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智慧社区、机器人技术、机械电子、信息通讯、材料和纳米技术、生物制药、农业机械、医疗器械和水处理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以色列创新署。外方截止时间为10月底。

4、捷克:优先支持信息通信、生物制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捷克共和国技术局。外方截止时间为7月中旬。

5、比利时西弗兰德省:优先支持与碳中和、循环经济相关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比利时西弗兰德省政府。外方截止时间为8月底。

(二)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由我省企业联合与我省签有科技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向省科技厅申报,经评审批准立项的项目。

6、加拿大艾伯塔省:优先支持清洁能源、环保技术、生命科学、信息技术(移动,传感,高级分析,人工智能,物联网,数据分析,大数据,安全等)、纳米技术、绿色食品和先进制造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加拿大艾伯塔省政府。

7、葡萄牙中部大区:优先支持先进材料科学与技术、海洋科学与技术、生物医药科学与技术领域。外方主管部门为葡萄牙中部大区政府。

8、英国中部引擎地区:优先支持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信息技术等领域。范围包括诺丁汉、伯明翰、考文垂、莱斯特、伍尔弗汉普顿、德比等地区。外方主管部门为英国中部引擎机构。

(三)高端外资研发机构联合研发项目:

支持在我省设有研发机构的世界强外资企业与省内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等,依托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实现双方协同创新。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并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划分约定。

三、其他事项

(一)双边项目总体要求应符合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届时请根据正式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二)双边项目均以企业牵头,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评审将以竞争性分配为主,并结合科技外交需求。

(三)双边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财政经费支持强度为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浙江企业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20%。

(四)双边项目不计入限额申报数。

8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年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贯彻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意见》(浙政办发〔〕83号)。

(二)围绕产业数字化,鼓励企业加大智能装备和信息技术投入力度,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装备和生产线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建设一批“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突出创新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对我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鼓励企业加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发挥新兴产业投资对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作用,围绕我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短板和“卡脖子”问题,实施一批新兴产业领域强链补链项目,加快推进新兴产业提升发展。

(四)加大对工业“五基”领域的投资和改造,着力提升我省工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

(五)引导企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实现清洁生产,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工业经济体系。

(六)在构建“双循环”新格局下,引导企业主动应对消费升级的大趋势、企业制造方式及企业形态变革的大趋势,大力发展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共享制造等制造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

(七)申报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衔接落实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举措,对列入国家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或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列入。

二、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范围。年省重点技改示范项目申报分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新兴产业示范项目、产业基础再造示范项目、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制造新模式示范项目5类:

1、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围绕我省块状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尤其是产业集中度较高,有一定基础的行业,选择推进装备智能化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数字车间成效明显、产出高、示范性强的项目,或者“未来工厂”项目上报。

2、新兴产业示范项目。围绕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及数字产业化发展,重点选择数字安防、网络通信、集成电路、智能计算、智能装备(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等行业领域项目上报。

3、产业基础再造示范项目。围绕提升我省产业基础能力,选择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核心工业软件等工业基础领域技术改造项目上报。优先支持具有技术突破性、实现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等的项目。

4、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围绕提升我省工业绿色制造水平,选择符合绿色制造和低碳理念,通过工艺和技术创新做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环境影响小的项目,或者在促进节能、节水、低碳,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有一定成效,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上报。

5、制造新模式示范项目。围绕发展服务型制造,重点选择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由“卖产品”转向“卖服务”的服务型制造项目;加强供应链协同管理,实现网络化协同生产、协同设计的网络化协同制造项目;实现设计和生产“柔性化”,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高效能、大批量生产的个性化定制项目;实现制造能力共享或者创新能力共享、服务能力共享的共享制造项目等制造新模式项目上报。

本项目年3月20日于停止申报。

9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第一批)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和内容

(一)重点“小巨人”企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择优遴选。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锻长板”和“补短板”;二是与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三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另外,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经信厅)已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择优遴选,全省每批次确定不超过3个平台。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二、申报和推荐条件

(一)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和推荐条件

1、基础条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

2、产业要求。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主导产品属于关键领域“锻长板”和“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

3、专业化程度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70%以上。

4、创新能力要求。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以上;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自建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以上。

5、经营管理要求。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ISO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6、成长性要求。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作为第一批申报条件);或有上市计划(已递交申请书或已进入辅导期)。

7、其他要求。诚信守法,照章纳税,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无欠薪,无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8、推荐名额。对各市推荐名额原则上不作限制,但各市务必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荐,对符合条件的请择优排序。

(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和推荐条件

1、基础条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经信厅)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服务能力要求。能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上市辅导等融资服务、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工业设计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过服务的示范平台可优先推荐。

3、推荐名额。每个市推荐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不归口市、县(市、区)管理的示范平台可直接向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申报,不需市里推荐,不占市里名额。

本项目年3月12日于停止申报。

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领域

包括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妇产疾病、肿瘤、儿科疾病、中医重大疫病、精神心理疾病等领域。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确定第四批临床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条件

1、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在申报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条件,临床技术水平在申报领域内处于省内领先,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能够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2、具备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二)人员结构条件

1、临床研究中心负责人现为申报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学科带头人,且围绕申报领域有主要时间精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工作(每年不少于2∕3的时间在中心工作)。在建设期内(一般为3年,年1月至年1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应当由申报单位出具允许申请且能确保建设任务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延迟退休)。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是指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副高级或副处级以上女性可到60周岁,院士年满70周岁。现任人大、政协委员的,其退休年龄按相关规定执行。延长退休年龄应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并附审批文件。

2、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省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现有基础条件

1、临床科研成果显著。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处于省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或专科特色优势明显,门诊量、床位数位居全省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2、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为扎实的管理工作基础,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研究网络情况

1、构建协同研究网络。申报单位必须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有从事健康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建设,并有较好的协同机制和合作基础。

2、医研企协同创新。申报单位能够联合企业形成医、研、企紧密结合的医学创新联合体,开展创新医药产品、医疗器械的开发和高质量、高水平的临床研究、疗效评价研究以及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向下游产业转化,助力健康产业发展。

3、资源紧密共建共享。申报单位能够充分联合成员单位共建共享医疗设备、医疗数据资源和生物样本资源等,做好与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有效衔接。

本项目于年4月6日停止申报。

杭州市级项目11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年度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产品,推动我市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大力推进新时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鲲鹏计划”制造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杭经信规划〔〕号),决定开展年度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是购买经省经信厅认定,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的和年度国际、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应用企业,均可申请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资金奖励的应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杭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与首台(套)产品研发企业不存在关联交易或相互投资、参股、控股等关系。

本项目于年4月25日停止申报。

12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年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年3月11日-年3月10日之间,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且申报时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在0万元(含)以下。

3、企业上年度职工数不少于10人,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4、企业研发经费单独建帐,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万元至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5、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至少一项Ⅱ类及以上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本项目于年4月28日停止申报。

13

杭州市科技局关于征集“十四五”重大攻关需求建议(第一批)的通知

一、基本要求

(一)需求方向和组织方式

聚焦国家、省、市重点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以“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立足自主创新,突出优势和引领,注重成果转化”为原则,从布局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研究、产业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在目标方向上,以实现技术安全自主可控、抢占技术制高点为目标,突出解决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以及实现重点产业抢占制高点的重大技术难题;在研发绩效上,要求通过项目实施,预期能取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志性成果、战略创新产品或实现国产化替代;在组织方式上,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力求形成省市区联动、创新联合、集中优势、合力攻关的新格局,积极探索“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揭榜挂帅”“创新联合体领办”等重大科技项目发现、组织的新机制、新模式。

(二)优势单位要求

需求单位应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同时应建立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和体系。优势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在3.0%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在1万元以上,推荐的需求项目预计研发投入在1万元以上(人员经费部分暂不计入)。

二、推荐名额分配

请各区、县(市)科技局、省高新技术产业园(特色产业园)、新型研发机构等,围绕当地产业规划布局和企业重大研发需求,结合区域优势和特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需求建议及优势单位。如属组织创新联合体或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并在上下游多家优势单位联合的,请在汇总表中标注并给予重点推荐。

1、属我市大企业集团或头部企业,结合“十四五”发展战略,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集聚资源优势,可推荐在相关领域攻关需求不超过2项,其中1项以“揭榜挂帅”或创新联合体攻关的方式组织;

2、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创新平台),结合自身优势,针对补短板、解决技术瓶颈、提升产业链协作和配套水平等方面的研究项目,可推荐自主设计选题1项,另可推荐具有原创性成果并在杭实施转化和产业化项目1项;

3、其他符合规划重点领域和相关条件要求的优势企业,限推荐需求1项。

本项目于年4月20日停止申报。

14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备案和数据填报的通知

一、孵化企业备案

(一)备案主体和对象

备案主体是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负责本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的备案工作。

备案对象是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可自主支配场地内注册办公的孵化企业。

(二)备案流程

1、登录杭州市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孵化企业备案平台,在线填报信息,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企业入孵情况和企业资质情况等信息。

2、将备案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孵化协议扫描成PDF格式,在系统中上传,并提交上报。

3、符合孵化企业标准并在孵的归入孵化企业数据库管理。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标准

根据《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74号)规定,在孵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在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内注册登记,主要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职工人数小于人,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万元。

3、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5、鼓励孵化“飞地”建设。西部县(市)的孵化器在城区建立孵化“飞地”的,对注册在西部县(市)孵化器内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县(市)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四)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标准

在修订的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生效前,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标准仍按照《杭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50号)规定执行,在孵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创客企业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注册地址需在众创空间地址内,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实到注册资本不超过万元;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18个月。

2、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我市未来产业或有利于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研发的项目或产品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数据填报

(一)填报时间

为强化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动态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情况。采取半年度数据和年度数据报送的方式。

年年度数据填报时间为年3月15日-4月10日。

年半年度数据填报时间为年7月1日-7月20日。

(二)注意事项

1、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事求是填写发展情况,请注意各个数据的单位。

2、相关数据为科技管理部门动态掌握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的重要途径,请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及时填报。对未填报数据的平台,取消当年的相关资助政策。

15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征集市科技专家库企业专家入库工作的通知

一、推荐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熟悉本领域或产业的技术发展态势,具有技术研究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能力,主持(组织)企业重大科技开发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是企业的技术带头人或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

2、熟悉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能客观、公正、独立、诚信履职,本人和推荐单位的信用良好,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规则;

3、本人身体健康,年龄为60周岁以内的在职人员(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能按时参加并胜任市科技专家的相关工作;

4、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推荐对象要求是该公司负责人;

5、对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梯队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排名前三)的科技人员,可优先推荐入库;

6、对已入选浙江省科技厅、科技部专家库的,可直接申请入库。

二、征集推荐的名额分配

1、属我市大企业集团、头部企业、公司主体在境内外上市等,可推荐2名技术专家和1名管理(或投资)专家;

2、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并建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可推荐1名技术专家或1名管理专家;

3、近5年内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较好或按期通过验收,可推荐项目负责人1名。

本项目于年4月12日停止申报。

各区级项目16

高新区关于开展年引进计划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通知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号)中“新引进且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备案后,每新引进且认定一家给予服务机构5万元奖励”之规定,开展科技服务机构新引进计划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技服务机构。

二、备案内容

年10月1日之后迁入或拟迁入我区,并将在年计划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三、备案时间

全年备案。科技服务机构须在企业迁入前或者迁入当天提交备案材料。

其中年10月-年3月期间已迁入我区的企业,请相关科技服务机构于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材料提交工作。

17

高新区关于开展杭州市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6、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本项目年10月31日于停止申报。

18

高新区关于开展年度杭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类型

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二、申报条件

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含外籍)院士,以及同杭州市A(B)类人才有科技项目合作的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

三、资助政策

按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号)政策资助。

1、建站资助。院士工作站:新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专家工作站:新认定为市级A类、B类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建站资助。

2、建站考核。院士工作站:建站一年后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市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区按1:1配套资助;每多引进1位院士进站,区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在站院士,市按每人每年10万元予以资助。专家工作站:经市首次建站考核等次为合格的,A类、B类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区按1:1配套资助。

3、市升省级:由市级成功升至省级的院士工作站,省、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万元资助。

4、考核评优:省级院士工作站三年周期性绩效考核为优秀的,省、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院士工作站,市、区分别均给予20万元奖励。

本项目于年4月16日停止申报。

19

高新区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党委〔〕1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的,在上级资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设站企业50万、20万、10万元配套及奖励。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1、年6月3日前设站的单位。

2、科研工作站升级的按差额奖励。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奖励分两次拨付,设站成功拨付50%,博士后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拨付剩余50%。

本项目于年4月15日停止申报。

20

高新区关于开展年度协同创新项目申报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党委〔〕16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带领在读博士生组建团队参与区内企业协同创新。经认定并与区内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的,实质履行协议内容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按导师每年5万元、在读博士生每年2、5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津贴。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1、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等同级企业,经认定的区瞪羚企业。

2、企业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和在读博士原则上以理工科专业为主,具备较强的学术、技术水平。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企业有明确的协同创新项目,项目类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4、企业每年申报的协同创新项目不超过3个,单个协同创新项目享受生活津贴的博士生导师和在读博士不超过5名。

5、协同创新执行满一年,已享受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

6、同一博士生导师或在读博士在同一申报年度同时参与区内单个企业多项协同创新的或同时参与区内其他企业协同创新的,不重复进行资助。

本项目于年4月15日停止申报。

21

高新区关于开展-年杭州市历史经典产业项目申报和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一、年项目申报

申报主体:在杭注册/登记的杭州市历史经典制造业企业(工作室),市属高校(中职学校)、民营博物馆。

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需在年实施,项目所属门类需在杭州市历史经典产业第一批目录范围内,符合《关于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40号)第一、二、四条款要求。

具体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民营博物馆运营项目

1、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的民营博物馆。

2、申报材料:

(1)经民政局登记、市园文局备案的相关资料;

(2)市园文局年检资料;

(3)项目申报表、承诺书。

(二)鼓励经典文化传承项目

1、大师示范工作室

(1)申报对象: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2)申报材料:

(a)大师身份证、省级及以上大师荣誉称号证书;

(b)大师示范工作室注册资料;

(c)项目申报表、承诺书。

2、大师或非遗进校园

(1)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的市属高校、中职学校。

(2)申报材料:

(a)入驻院校简介;

(b)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简介及相应证书;

(c)成立工作室协议/合同、工作室实景照片等资料;

(d)入驻院校出具的大师工作室绩效评估资料;

(e)项目申报表、承诺书。

(三)支持展会交流推广项目

1、申报对象:历史经典制造业企业(工作室)。

2、申报材料:

(1)参加中国(杭州)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中国(杭州)国际丝绸博览会、深圳国际礼品展、深圳文博会、广州进出口交易会的证明材料(参展文件/邀请函/合同);

(2)标准展位证明材料(付款发票、展位数量、展位照片);

(3)项目申报表、承诺书。

(四)支持设立展销窗口项目

1、申报对象:历史经典制造业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2、申报材料:

(1)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杭州火车东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建立杭州历史经典产业展销窗口(展销窗口整体面积需≥25平米)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窗口照片等);

(2)宣传杭州历史经典产业的佐证材料;

(3)项目申报表、承诺书。

(五)支持历史经典制造业企业(工作室)建设项目

1、申报对象:历史经典制造业企业(工作室)。

2、申报材料:

(1)历史经典制造业企业(工作室)进驻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园区)、区级以上商业特色街区(定位历史文化)的佐证资料:入驻协议(合同)、租金发票、入驻实景照片;

(2)项目申报表、承诺书。

二、年项目征集

申报主体:在杭注册/登记的杭州市历史经典制造业企业(工作室),市属高校(中职学校)、民营博物馆。

申报要求:

1、符合《关于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40号)第一、二、四条款要求,且产业项目在杭州市历史经典产业第一批目录范围内。

2、项目已筹划对接或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核定且预计在年实施的。

本项目于年4月10日停止申报。

22

关于申报年度高新区(滨江)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的通知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外国大学生、留学生)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创办企业。

二、资助标准

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分为五个等级进行资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申请资助企业需在滨江区税务登记注册满3个月以上,且依法在滨江区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2、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申请创业资助资金的,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并且是在高新区(滨江)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4、申请资助的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5、申请企业和大学生创业者(含法定代表人及大学生股东)未获得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留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孵化器或科技初创企业培育等市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

本项目于年4月2日停止申报。

23

关于开展余杭区年第一季度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的通知

一、兑现对象

年第一季度科技创新券兑现征集对象为在我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且在年7月1日至年3月31日期间,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完成申报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兑现单位承诺书;

2、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3、相关附件材料:

技术合同相关证明:

(1)双方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需通过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机构完成技术合同的登记备案);

(2)合同备案登记表;

项目财务相关证明:

(3)服务方(高校院所、第三方独立科技机构)出具的发票(提供发票联);

(4)银行付款的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单;

(5)会计入账的记账凭证;

服务成果相关证明(本材料需要企业与载体双方盖章确认);

(6)研发用检验检测类项目:提供检测报告;

科技查新类项目:提供科技查新报告。

其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提供项目验收(结题)报告;

上述材料请提供纸质文件:“承诺书”及“申请表”请提供盖公章原件,“相关附件材料”请提供复印件并盖公章。

本项目于年4月16日停止申报。

24

关于开展年度余杭区企业专利维权补助项目的征集通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含企业法人);

2、开展国内专利维权行动并在年获得最后胜诉的(裁定文书或调解协议时间均应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

(二)申报材料清单

1、余杭区专利维权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与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4、专利维权胜诉司法佐证材料;

5、企业专利维权费用开支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维权费用主要包括:检索和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需一一对应);

6、项目申报承诺书;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本项目于年4月8日停止申报。

25

余杭区关于征集年创新创业活动补助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单个活动主体每年度限报两项。

二、申报对象

活动可以一家单位申报,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鼓励申报单位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申报主体需在余杭区登记注册,优先支持余杭区域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优先支持社会主体举办的活动。

三、补助标准

从年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中择优选择不超过10项影响力较大的活动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万元,对经确认的国际重大活动给予最高万元的补助。

活动费用主要包括:场地租赁(布置)费、餐饮费、专家(嘉宾)费、宣传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其他举办活动必要开支。

1、专家(嘉宾)费用:(1)转账支付的,申报单位需提供入账记账凭证、转账回单、缴纳个税的凭证。签订合同的,还需提供合同。(2)现金支付的,需提供入账记账凭证、行程单、照片(显示身份信息)和专家签字凭证、缴纳个税的凭证。签订合同的,需提供合同。单个活动专家费现金支付确认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其他费用:(1)申报单位需提供入账凭证、发票、付款单。签订合同的,还需提供合同(费用需与活动相关)。(2)宣传费、包车费、单个酒店(餐饮、住宿)费等单项费用超过2万元的,原则上需签订商务合同,活动费用涉及媒体宣传报道费用的需提供相应截图,包车费需要提供乘车人信息及行车路线,酒店住宿费需要提供酒店住宿清单或住宿人员名单。

3、委托第三方的,需提供入账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单、委托合同(含费用清单)。

4、活动中对获奖项目的奖励资金不计入活动费用;无法辨认的费用不计入活动费用。区创新创业活动费用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统一进行审计。

本项目于年3月30日停止申报。

26

关于开展年度余杭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企业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为企业自主申请并在年1月1日后(含)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申请企业,不含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专利权有效;

(二)专利与其所形成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强关联;

(三)专利已实现产业化,自该专利申请之日起,形成的产品或服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万元(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单个企业可申报多个项目,按所有符合条件项目年度销售收入的0.1%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补助总额以财政预算为限,应补助总额超出预算的,所有企业按同比例下调处理。

本项目于年3月29日停止申报。

27

关于开展年度余杭区柔性定制补助申报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余杭区服装设计师品牌企业(原则上要求拥有至少一名经认定的余杭区F类或以上服装类设计师高端人才)。

二、支持内容

对我区认定服装设计师品牌企业,购买区内的小单化柔性定制(≤件∕款)服务的,按实际支付定制费用的3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项目于年3月28日停止申报。

28

钱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创新创业政策资助(奖励)的通知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钱塘管发〔〕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年度钱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兑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财政级次在杭州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企业是从新区辖区以外引进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条款

第1、3、4、5、6、7(区级创新载体部分)、8、9(除产业化示范项目部分)、10、11、12、13、14、15、16(质押贷款部分)、17、18、19、20(海外工程师、“”部分)条。政策中其他条款因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创新券补助等特殊政策原因不参与此次集中申报,具体申报兑现时间另行通知。

涉及之前年度政策的延续性条款,如“创新园区”条款关于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第2-3年宽带费用支持等;均参照前文相应条款要求报送,并在申报表的“申报条款(理由)”中列明“属**年度延续性奖励”。

本项目于年4月12日停止申报。

29

钱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现代服务业政策资助(奖励)的通知

根据钱塘新区“1+4+X政策体系”文件中《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服务业政策”)的文件精神,现将年度服务业政策奖励资金的兑现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2、申报原则为自愿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视作放弃申报资格,不补办,不兑现。

二、申报要求

本次政策兑现采取网上申报的方法(部分核定条款除外),申报网址:“杭州钱塘新区投资之家”中的政策服务兑现栏目,申报企业应按照“一项一表”的原则分别填写“《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资助(奖励)资金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需按照“一个奖项、一张申请表、一套证明材料”准备申报材料。

三、申报条款

服务业政策25个条款中:

第1条、第3条、第22条,将根据统计、财政数据予以评定、公布,企业无需进行网上申报。

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申报由经发科技局受理;

第18条、第19条申报由党群工作部受理;

第20条、第21条申报由社会发展局受理;

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申报由综保办受理。

本项目于年4月10日停止申报。

30

钱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新制造业发展政策资助(奖励)的通知

根据钱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新制造业政策”)的文件精神,现将年度政策奖励资金的兑现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财政级次在钱塘新区(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钱塘新区重点鼓励发展的航空航天、汽车及零部件、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产业。

2、申报原则为自愿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视作放弃申报资格,不补报,不兑现。

二、申报要求

本次政策统一采用线上申报方式,申报路径如下:

1、通过钱塘新区“投资之家”网上平台申报。

2、通过移动钉钉端“亲清钱塘”模块申报。

三、申报条款

新制造业政策24个条款中:

第2条、第22条、第24条不需要申报,第9条、第15条资金已下拨,第3条(后半部分)、第6条“省知名商号”本次不作申报。第4条由市场监管分局根据相关数据计算。

除上述条款外,本次需企业提出申报的条款为《新制造业政策》第1条、第3条(前半部分)、第5-8条、第10条-14条、第16条-21条、第23条。

本项目于年4月10日停止申报。

31

下城区关于开展年“下城工匠”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下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可提出申请建立“下城工匠”技能大师工作室。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大师:领衔人应是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高级技师、技师或具有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领衔人在申请时原则上应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申办的工作室拥有不少于3人(不含领衔人)的技能人才团队。

(二)有保障:申办单位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明确工匠大师的工作职责,并签署工作协议。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工作有贡献及培养技能人才、授艺带徒有成效的技能大师有相应的奖励制度。

(三)有项目: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或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特别是参与市、区重点工程计划,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或承担绝技绝活代际传承任务的。

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有机结合的优势,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

二、鼓励措施

(一)对认定为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万元。

(二)对认定为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优先推荐申报“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对工作室的领衔人,优先推荐参加省、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杭州市首席技师及其他各类人才奖项的评选。对工作室直接培养的技能人才,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技能竞赛。

(四)对履行职责任务成效显著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通报表彰。

本项目于年4月30日停止申报。

32

年度第一批江干区“百人计划”直通车类创业项目征集工作正式启动!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一般需在海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职称),其中外国人才(非华裔)申请人需海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层职务(或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3年(含)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若已在我区注册成立公司的,公司注册时间需在年1月1日及以后,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为国际、国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

2、创业项目为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人工智能、节能环保、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和文化创意、生物医药等;

3、创业项目已处于研发后期、或产业化初期阶段,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已进入产业化中后期创业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二)除满足上述条件以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外国人才(非华裔)除外):

1、申请人为两院院士、国家级和省级海内外引才计划人才、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等;

2、申请人或申报项目两年内获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副省级及以上举办,或其他同等量级赛事)二等奖及以上的,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

3、申报企业三年内获得1万元(含)以上投资机构投资;

4、申报企业近两年年均税收达万元(含)以上,或上年度税收万元(含)以上。

二、扶持政策

1、研发补助:特等、A、B、C、D类,按照最高1万元、1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2、房租补贴:特等、A、B、C、D类,按照最高1平方米、1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标准,给予企业连续三年办公用房(用于企业科研、生产或经营)50%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贷款贴息:特等、A、B、C、D类,分别给予三年内最高1万元、1万元、万元、万元、万元银行贷款的全额贴息。

本项目于年4月30日停止申报。

33

年第一批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英才计划”项目征集公告

一、申报条件

重点引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金融科技等新兴产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人才资格评审条件:申报人才应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背景和科技成果转化背景,具体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际创新创业人才(华裔)。主要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创办企业的海内外(华裔)高层次人才。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一般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并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学者;或在世界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在国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2)国际创新创业人才(非华裔)。主要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创办企业的外籍(非华裔)高层次人才。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在国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2、人才项目评审条件: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项目所在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税收级次属于西湖区(或承诺入选后在西湖区注册)。企业注册资本和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一般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

(2)人才项目所拥有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权清晰,没有法律纠纷。

(3)申报人须为项目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现资本公积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创业成绩、市场前景突出的人才项目,经“西湖英才计划”领导小组审核,在学历、年龄、工作经历等引才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扶持政策

1、创业扶持政策: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人才项目,经申报评审后,可享受以下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启动资金。给予最高1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2)创业贷款贴息。给予两年内最高万元银行贷款贴息。

(3)创业房租补贴。给予三年最高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房租补贴,标准为1.50元/平方米·天。

外籍非华裔人才创业项目入驻杭州国际人才创业创新园西湖园区并入选“西湖英才计划”的,给予三年最高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房租全额补贴;未入选“西湖英才计划”的,经“西湖英才计划”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可享受三年最高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房租全额补贴。

(4)创业住房补贴。给予三年最高平方米公寓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为最高3万元/年·人,两名及以上成员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万元/年·团队。

(5)融资资助。给予最高0万元西湖区科创直投基金投资。

2、人才保障激励政策:入选人才可享受安家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政策保障。

本项目于年4月15日停止申报。

34

西湖区年度杭州市“”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开始了!

一、申报对象

在市本级及所属区(含国家级开发区、杭州钱塘新区产业集聚区,下同)、县(市)依法设立的单位,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国(境)外智力项目,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本计划资助,经评审并立项的可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扶持。

二、申报条件

(一)单位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须在该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某项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带头人),且原则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1个年度内在杭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从事研发、设计类等可不在杭完成工作任务的专家除外),年薪在6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境)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人才;

4、高层次国(境)外专家工作团队中的主要成员;

5、其他急需或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专家。

(二)单位实施的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应为引进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技术、管理专家来杭帮助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的项目,分别为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予以资助。

三、资助方式

(一)对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各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年薪高低分为60(含)-80万元、80(含)万元以上2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对引进的国(境)外智力项目实行项目资金资助。按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三)以上资助,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县(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四)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及同一项目中的同一专家当年度不同时享受年薪资助和项目资助。

(五)市本级财政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已获其他市级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七)对聘请的各类外国专家提供居留和出入境、医疗保障、子女就学、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便捷服务,逐步形成引进、培养、使用、激励、保障国外智力的全方位、多层次扶持政策体系。

本项目年3月26日于停止申报。

35

关于组织申报年萧山区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工业类)的通知

一、项目申报原则

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我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重大支撑,特别是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有重大推动作用,对区域技术创新能力有显著促进效果。项目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且技术先进、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预期成果显著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

1、未列入历年和其他区级部门研发(创新)计划或资助范围,且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区新兴产业企业投资试点、示范项目。

2、项目研发投入、产品试制、技术测试费用在万元以上,且财务上单独核算成本。

3、项目须于年度完工并已投入产业化生产,且研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4、优先资助“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B类企业,C类企业待第二年提档后享受,D类企业不得申报。

5、对项目造假、数据造假、扶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一律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并在现行政策周期内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及列入联合惩戒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6、每家企业限报1项。

按审计金额的15%通过亲清在线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本项目于年3月31日停止申报。

36

上城区关于申报年度特潜行业重点扶持项目资金补助的通知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上城区年度完成的,符合十大特潜行业范围的休闲产品融合、产品推广、消费平台建设等项目单位、特潜行业协会及文化旅游相关协会。

二、补助标准

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0%,实际投入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补助上限为合同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际投入金额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准。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补助申报书;

2、项目总结;

3、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对项目实际投入的审计结果);

4、绩效评估报告(申请补助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附绩效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本项目于年3月31日停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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