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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交通广播《有理走天下》节目接到海门听众邱先生投诉:位于海门市常乐镇青龙河畔常乐大桥南路西,一家名为海门市常乐镇长发建材经营部法人沈某,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港口货物装卸经营活动多年。
▲码头景象接到投诉后,记者联系了常乐镇分管交通工作的龚主任,他告诉记者:年,该经营部曾就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一事到镇政府盖章,镇上没有同意。
▲码头仓储上周五,记者实地采访了该码头负责人沈某。就港口经营许可证一事,沈某说:有,放在家里。
记者表示:从镇有关部门了解到,之前有,年之后没有。对方回应:是因为年政府部门没有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记者采访码头负责人沈老板记者看到了该经营部于今年12月18日增加经营项目后重新申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由原来的建材批发、零售内容,增加了一般货物装卸搬运服务。但营业执照明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由此可见,长发建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虽然增加了一般货物装卸搬运服务的经营范围,但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可以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海门市负责该项工作的是海门市交通局港口科。
▲码头堆场记者采访了港口科施科长:该码头目前没有经营资质仍在经营,是不是该及时依法处置。
施科长回应:上个月,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海门市青龙河三厂工业园区废水直排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在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对青龙河沿线码头堆场专项整治工作。
记者表示:港口监管工作应该按照《港口法》常态化进行,而不是等待上级部门的某一个阶段性文件被动开展工作。
记者追问:《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明确,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该码头的无证非法经营行为该如何处理?
施科长说:该码头不能算经营。他打了个比方,比如说我有一个码头,通过船卸货,五块钱一吨或者十块钱块钱一吨。或者堆场仓储,一个地方收多少钱,这就叫港口经营。他们是把成本全部加入到黄沙、石子里边去了,卖的是石子黄沙,卖不是装卸过程。
《港口法》第22条明确,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货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施科长还表示:该码头不属于非法经营,只能叫手续不全,并说因为没有规划就不好查处。
记者表示:没有港口经营许可就是非法经营,没有规划更应查处。
《港口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有理走天下》节目将继续追踪!
来源:南通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