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作用愈发重要,但是国际国内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规范却并不健全。《海商法》修改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引发争议,避开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对其权责直接进行规范这一立法推进思路在后续的司法行政中或更具实操价值。从立法体例上,单章节立法最有助于规范港口经营人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上,建立“同作业同权责”理念下统一的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解决港区内货损责任纠纷,并强调其应依提货单交货并给予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权。
一
港口经营人概述
(一)港口经营人在航运贸易中的重要意义
港口经营人因海上贸易和航运业对港口设施和作业技术的需求而产生。随着贸易全球化的推进及跨境电商贸易的持续高速增长,多式联运日益兴盛,海运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货物运输链条中的作用将愈发不可替代,选择一个港口功能全、服务质量高的港口,有利于降低托运人物流成本,提高承运人的经济效益,对于国际航运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作为航运大国,其港口的货物吞吐量也有了飞跃式的增加,年中国沿海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累计)达91.88亿吨,沿海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累计)各月同比增长均在2.5%以上,从港口运输的货物量及其增速看,港口经营人对中国航运经济中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法律法规对港口经营人的相关规定却有待完善。
(二)港口经营人的国内立法现状
港口经营人在水路运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是在国内实际规范其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较少。作为海事海商领域重要立法《海商法》对于港口经营人并没有直接的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虽然给出了港口经营人和港口经营的定义,但是对于港口经营人在从事港口经营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权利义务等并无规定,只规定了行政、刑事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行政色彩浓厚,《港口法》亦然,对于港口经营人所从事的具体经营活动并无具体规定。对于调整与港口经营人有关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其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作业规则》已经在年废止,总而言之,国内有关港口经营人法律规定存在相当大的空白,亟待在《海商法》修改中予以填补。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个人简介
王尽国
王尽国,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法律秘书,青岛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学硕士,现担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法律顾问,具备良好的海事海商、经济金融理专业知识和素养,具有较好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律所简介
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多个专业型法律服务团队,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民事、商事、家事、知识产权、房地产、建设工程、刑事、海事海商、政企合规、企业破产等各个方面的法律事务,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其中,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本所的传统服务领域,并在多个法律领域内积极开拓,为综合性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本所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