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疫情下,目的港无人提货之货运代理企业

目的港无人提货在日常的国际贸易及航运业务中时有发生,当前,受全球新冠病毒(-nCoV)的影响,面对世界各国因疫情不断收紧的限制性措施及收货人经营的不确定性之增加,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近期频频出现,预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也会时常发生。此种情况下,面对承运人及进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如何更好地履行代理义务,规避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对货运代理企业之法律风险及防范进行浅析,以求教各位。

一、案例简述

年1月,被告青岛某A公司委托被告青岛某B货代公司向原告某国际航运公司的国内订舱代理订舱运输一票货物至菲律宾。原告接受订舱,并签发了某国际航运公司的正本提单交给被告青岛某A公司,运费预付。提单显示,托运人为青岛某A公司,收货人为某菲律宾公司,起运港为青岛,卸货港为菲律宾宿务港,货物名称为钢材,装载于2个40HC集装箱。

同年2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收货人某菲律宾公司经营困难,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等费用。

原告依据涉案货物承运人某国际航运公司转让的债权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被告青岛某B货代公司与作为提单托运人的被告青岛某A公司对原告诉请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目的港费用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我们接受被告青岛某B货代公司委托后,积极应诉。该案经庭审后,原告与托运人被告青岛某A公司达成和解,被告青岛某B货代公司不承担责任。

虽然作为货代企业的被告青岛某B货代公司在此案中全身而退,但并不代表货代企业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中就概不承担责任。据了解,除此案外,此案原告在另案同期起诉的相同事由的纠纷中,无一例外的均将货运代理企业与提单托运人一并提起诉讼,并不是所有的货运代理企业都那么幸运的全身而退。

二、货运代理企业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面临的困境及风险

(一)货运代理企业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面临的困境

1、面对承运人及其订舱代理的困境

对货运代理企业而言,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以及更优惠的订舱运价,很多情况下,是不得已而接受不合理的订舱代理协议。而承运人或其订舱代理为转嫁风险,在提供给货运代理企业的代理协议中一般会要求货运代理企业与托运人共同承担责任,且不接受协议的修改。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根据我们的了解,大多数的承运人会通过其国内订舱代理,要求向其订舱的货运代理企业支付高额的目的港费用,而接受承运人之要求并付款的货运代理企业并不在少数。

2、面对托运人的困境

揽货是货运代理企业的生存之本和发展之源,客户至上。我们在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时,时常遇到托运人作为货运代理企业的客户要求货运代理企业分担部分或全部的高额目的港费用。货运代理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只能勉为其难的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

(二)货运代理企业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面临的风险

1、垫付海运费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后,一般会伴随产生高额的目的港费用,此时,一些国内的托运人在面临索赔时不但不愿意承担该赔付责任,还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货运代理企业为其垫付的海运费。更有甚者,一并不予支付货运代理企业先前为其垫付的账期费用,并终止与货运代理企业的合作。

2、承运人及其订舱代理扣单的风险

我们在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时常有遇到,承运人或其订舱代理采取扣押货运代理企业订舱的其他货物提单的方式来达到要求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高额费用的目的。

3、被起诉并账户查封的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后,承运人在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多数会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并将货运代理企业一并列为被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上述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虽然货运代理企业最终未承担责任,但诉讼以及财产保全措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

三、货运代理企业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整个国际贸易链条中的一环,在不能完全做到独善其身的情况下,面对凶猛的疫情,良好的风控意识和合理的预防措施还是必要的。建议货运代理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风险:

1、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坚持协议优先

在与客户合作之初,首先要做到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在货运代理协议中要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费用承担。如在代理协议中约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代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其代为垫付的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等。

对于客户委托订舱的每一票货物,要保留客户出具的书面费用确认。在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等特别情况时,要求客户出具书面保函,保证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负担。

2、谨慎完成货运代理义务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为服务性行业,货运代理企业在接受客户订舱委托后,要谨慎完成货运代理义务。

(1)要了解承运人、客户的不同要求,了解航线、目的港的实际情况,并做好全球疫情下可能会发生运输迟延、运输不到、无法提货、无人提货、弃货等风险预警。

(2)要及时跟踪货物运输情况。

(3)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及时告知托运人,并协助托运人及承运人及时处理货物,将承运人及托运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转告相关方。

(4)货运代理企业最终不得不垫付目的港费用的,垫付时要征得托运人的同意,并向承运人申请减免后支付,而不是照单全收。

3、疫情当前,货运代理企业应尽可能选择使用船公司主单(MB/L),不签或者减少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HB/L)

为了避免直面承运人的索赔,规避上述风险,我们建议货运代理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尽可能选择不签或者减少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而仅仅向托运人转交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这样,货代企业无疑在自己与承运人之间添加了一道规避风险的防火墙。当然,这并不能完全排除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索赔和被起诉的风险。

4、面对承运人或其订舱代理高额目的港费用的索赔,货运代理企业要以合理的方式予以拒绝

如上述案例,作为货运代理企业的被告某B货代公司,在无人提货发生时,同样面临要求支付高额目的港费用的局面,而该货运代理企业选择的不是接受而是拒绝支付。对因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产生的高额目的港费用,货运代理企业在面对承运人的索赔要求以及托运人要求分担费用的要求时,要学会说不,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予以拒绝。

5、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后,承运人在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多数会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索赔,在此情况下,承运人或其订舱代理一般是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等法律规定进行索赔。此时,无论是出于诉讼技巧还是责任负担考虑,承运人或其订舱代理一般会将货运代理企业一并列为被告,货运代理企业在被起诉后,应积极搜集证据,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对,尽可能将自身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货运代理企业在应诉时应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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