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港口行业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暨

中港协行字[]30号

关于在全国港口行业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

暨“绿色港口”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等关于绿色交通、港口绿色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引导港口企业深化绿色港口创建,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我国港口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水平,中国港口协会将于年起在全国港口行业继续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暨“绿色港口”创建工作。现将年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10月31日。二、评价对象年度评价对象为全国港口行业范围内的专业化集装箱码头。年起评价对象拟扩大为全国港口行业范围内的专业化集装箱码头、矿石码头、煤炭码头和邮轮码头。三、评价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JTS/T-4—)进行评价。四、评定等级评定等级分为5星级、4星级、3星级三个“绿色港口”等级。五、组织实施中国港口协会负责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由中国港口协会组建的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评价工作。全国港口行业范围内的各港口企业自愿参加。六、评价程序申报。申报企业对照《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指南》(JTS/T-4—)对所申报参评对象进行自评,按申报要求向绿色港口等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提交申报材料。初审。评价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要求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予以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现场评审。评价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参评对象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现场评审意见。评定等级。评委会根据专家现场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产生评定结果。评定结果通过中国港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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