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处理现状及建议

治疗白癜风的知名专家 http://m.39.net/news/a_5941698.html

摘要:受航线、挂靠港口、船期、靠泊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际航行船舶垃圾退岸处理的窗口期短,加之多数港口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对国际航行船舶垃圾退岸处理进行严格管控,船舶垃圾处理现状令人担忧。从某外轮违规处理船舶垃圾引发火灾事故的案例出发,结合对船上人员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分析当前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处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从主管机关、港口和船舶等角度提出改进船舶垃圾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船舶污染;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处理;疫情防控

一、引言

在全球各国忙于应对新冠疫情引发的一系列危机之际,各港口纷纷对国际航行船舶垃圾退岸处理进行严格管控,特别是在一些国家施行宵禁、封城、封锁国境线期间,港方接收船舶垃圾一度处于停滞状态。[1]由于船舶垃圾储存空间有限,很多船舶在无法正常将垃圾退岸处理的情况下,违规将垃圾直接排放到海中,或将垃圾转移给不具有垃圾接收能力的污油水接收船,这类行为违反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港口国关于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不具有接收能力的船舶接收船舶垃圾还违反了港口疫情防控规定,增加了疫情传播风险,甚至导致安全事故。

二、一起违规转移船舶垃圾引发火灾的案例

1.事故经过

年初某日19:35时,一艘外轮在中国南方某港口退污油水的过程中,在未经申报也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下,违规将船舶垃圾吊装到污油水接收船,转移垃圾共计7.4m3,污油水接收船将垃圾置于主甲板。约23:15时,放置在污油水接收船主甲板上的垃圾起火,当地相关部门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扑救,火灾最终造成该船船首4条污油水软管和2条缆绳烧毁。

2.事故原因

该轮上一次垃圾退岸是在东南亚某港口,时间是年10月3日,之后因为挂靠港口限制船舶垃圾退岸,致使大量垃圾积压在船上,此次在中国南方港口借转移污油水之机,将船上积压的垃圾违规转移至污油水接收船。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发现,从事污油水接收作业的船舶不仅不具有接收船舶垃圾的条件,更没有回收防疫废弃物的资质。该船未经核准违规从事接收船舶垃圾的业务,且将大量船舶垃圾随意堆放在船首甲板,没有对其进行分类和妥善保管,最终因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导致易燃垃圾着火。接收船甲板火灾现场的残留物中,不仅有塑料制品、纸板、碎布、喷雾金属瓶、烟头、碎纸、油漆桶、饮料瓶等可燃、易燃品,还有船员使用过的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品。

3.违规事实

调查表明,该外轮曾向挂靠港口代理申请垃圾退岸,得到代理回复“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本港口暂时限制船舶垃圾退岸,如确需垃圾退岸服务,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才可以退岸处理”。外轮遂与港口污油水接收船协商由其接收船舶垃圾,污油水接收船没有提供垃圾接收单据,该轮亦未在垃圾记录簿记载。污油水接收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了本航次的污油水接收情况,但未报告垃圾接收情况。两船在垃圾处理过程中均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外轮在转移船上垃圾时未进行分类,污油水接收船也未对接收的垃圾进行分类和妥善保管。

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关于船舶垃圾退岸处理的规定

1.国际公约对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将船上垃圾分为A~K共11类,并对每类垃圾在特殊区域内外是否允许排放以及排放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在特殊区域内外均禁止排放入海的常见船舶垃圾包括:A类(塑料),C类(生活废弃物),D类(食用油),F类(操作废弃物),H类(渔具),I类(电子废弃物),K类(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留)。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规定,焚烧炉不可以焚烧如下物质:(1)MARPOL公约附则Ⅰ、Ⅱ或Ⅲ规定的货物残余物或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2)多氯联苯(PCB);(3)MARPOL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4)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5)不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6)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如果船上焚烧炉具有IMO型式认可证书,并且在设备说明书中已经注明允许焚烧聚氯乙烯(PVC),则船舶垃圾中的PVC可以使用焚烧炉焚烧。[2]

结合《MARPOL附则Ⅴ实施指南》中的建议,以下垃圾只能在船上暂时保存,并在适当的港口退岸处理:(1)不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制品和与非塑料垃圾混合在一起的塑料制品;(2)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如食用油、玻璃、铝罐、木材、金属、塑料制品(包括聚苯乙烯泡沫或其他类似塑料的材料);(3)船上产生的电子废弃物(如电子卡片、小机械配件、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墨盒等);(4)可能对船舶或船员构成危害的垃圾,如电灯泡、酸、化学品、电池等;(5)防疫废弃物。为确保船舶垃圾能够及时被转移到岸上处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八条专门就港口垃圾接收设施作出规定: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确保在港口和装卸站提供垃圾接收设备,以满足船舶使用的需要,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即,在港口码头建立船舶垃圾接收设施来接收到港船舶上的垃圾,是缔约国应尽的义务。

2.国内法规对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六十九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制定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港口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为了实施上述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还制定了国家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和行业标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GB中关于船舶垃圾的分类和排放控制标准基本与MARPOL公约一致。JT/T对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的船舶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应是钢质干货船;应配备水域清扫所需的作业设备或器材,配备垃圾储存舱室或容器;应能对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并防止垃圾飞扬、散落或滴漏。

四、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处理现状和问题

1.国际航行船舶垃圾处理现状

为了解疫情影响下船舶垃圾处理现状,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对部分国际航行船舶的垃圾处理现状做了调查。调查主要针对船舶垃圾分类中只能通过退岸处理的垃圾,了解最近3个月相关船舶垃圾退岸受到影响的情况,以及船方对此类垃圾如何处理,通过小程序向在船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水手长、机工长)发送调查问卷,结合电话、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gangkouxingye.com/gkhyqs/1445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