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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键词
一
软件企业常见所得税问题
二
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误区
三
软件企业申报表填写
摘要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软件企业的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梳理了15个软件企业常见所得税问题,并从软件企业风险角度出发,总结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6大误区,最后通过申报表填报案例,进一步指导申报要点,使软件企业在顺利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同时,预防纳税误区,降低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关键词
软件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税收优惠;申报
一、软件企业常见所得税问题
1、什么样的企业属于软件企业?
答: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软件企业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如何理解?
答: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案例:某企业年成立,当年开始获利,但该企业在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并完成软件企业税务备案,因此企业只能自年至年度享受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年度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4、软件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6号)的规定,软件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5、软件企业在职工培训费用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呢?
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外购的软件,可以加速折旧吗?
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注:此项规定不受软件企业的限制,即非软件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7、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6号)的规定,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9、软件企业是一年一备案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因此,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每年都需要进行备案手续。
10、软件企业的备案资料有哪些?
答:软件企业进行备案时除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②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③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⑤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⑦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软件企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③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1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答: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已过“两免三减半”五年期限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可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不受“两免三减半”五年期限的限制。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备案资料有哪些?
答: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备案时除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②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③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5、某企业处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第三年,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15%的税率再减半征税即7.5%的税率吗?
答:不可以。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比如: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均属于税率减免类,所以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误区
误区一: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指利润大于0的年度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企业年利润为万,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因此年度不是该企业的获利年度。
误区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因亏损年度而延长年限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的规定,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案例:某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并符合软件企业的其他条件,年亏损,则该企业应该自年至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误区三: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的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査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案例:某软件企业年实行核定征收,年改为查账征收,由于核定征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因此该企业的首个获利年度为年,该企业应当自年开始计算五年优惠期,但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因此该企业应当于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年至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软件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的规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为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同一种类型,因此不得叠加享受。
误区五:软件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的规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为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属于同一种类型,因此不得叠加享受。
误区六:只有软件企业外购的软件,才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不论是软件企业,还是其他类型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三、软件企业申报表填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9号)
软件企业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第32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第32行的金额。
表A第13行=A第32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000)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填报。
表A000第26行=表A第32行
案例
A公司成立于年3月,主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生产及销售。该公司研发甲软件,于年首次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该公司于年1月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经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査,A公司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
年,公司职工总数为30人。其中,具有大专学历以上职工24人,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及技术服务的研发人员15人。公司全年投入软件产品的研发经费40万元,均为境内发生费用。年销售总收入为万元,实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80万元,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50万元。该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A公司成立时间为年3月,符合财税[]27号和财税[]49号的条件。A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且年为其获利年度。
申报表填写如下
A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
行号
企业类型
减免方式
6
三、软件企业(√□一般软件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一)新办符合条件
√□二免三减半
7
(二)重点企业□大型□领域□出口
□10%税率
10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关键指标情况
11
人员指标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30
12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24
13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15
14
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12÷11)
80%
15
三、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13÷11)
50%
16
研发费用指标
四、研发费用总额
17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18
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40%
19
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17÷16)
%
20
收入指标
七、企业收入总额
0000
21
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000
22
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21÷20)
80%
23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填报
(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00
24
(二)自主设计/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23÷20)
50%
32
减免税额
000
A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13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
000
32
合计(1+2+…+26+27-28+29+30+31)
000
A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000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
000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
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0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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